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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释法说理在检察执法中的具体应用
时间:2017-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要开展充分的释法说理,在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同时,充分考虑涉案当事各方的诉求,对于妥善处理,尽量化解涉法涉诉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对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恰当的释法说理,使犯罪嫌疑人能够理解并接受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被害人进行适当的释法说理,使其客观反映案件情况,尽量缓解激愤情绪;对相关证人进行适度的释法说理,可以消除误会戒备等情绪,自觉配合检察机关查办案件。释法说理工作贯穿于检察机关执法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要坚持真诚真心对待涉案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做到以人性化的方式和技巧,在准确把握法律,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解释法理,说清事理,讲明道理,努力把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下面笔者就接待群众信访、办案刑事案件、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释法说理工作,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接待群众信访过程中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群众到检察机关来访,大多是咨询、举报、控告申诉等。根据来访者的不同目的诉求,具体的释法说理也要因人而异,把握好因案释法。

(一)接待群众法律咨询时释法说理。在接待群众咨询时,应耐心倾听来访群众反映问题的整体情况,帮助其全面分析咨询事项的因果关系,定准所咨询事项的性质,与其推心置腹地掂量问题的利害得失,释清法律依据,所采取的法律途径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等方面,为其提供最佳的法律咨询建议。

(二)接待群众报案举报时释法说理。受理群众报案举报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的重要渠道,要以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接待群众报案举报,详细理清报案举报反映的内容、性质和来龙去脉,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首先要提醒报案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告知相关的法律程序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应当向报案人开展耐心详细的释法说理,说明原委,告知其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情况。重大案件,如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首先应采取紧急措施。

(三)接待群众投诉控告时释法说理。在接待群众投诉控告时,要特别注意谨慎和慎重。来访者大多是因诉求未得到满足或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或工作人员的一些做法不满,心中颇有对立怨怒情绪。其中不乏上访老户、缠访高手。此时,更要我们检察人员因人而异、因人施策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把握好释法说理的策略和分寸。首先,要文明礼貌,平等待人,针对其诉求,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办案程序,要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明白得了的道理阐述法律,努力寻求法律、执行法律与百姓理解的对接点。对于直接说服出现抵触或困难的信访人,可以适当借助外力,即动员其亲近、信任的近亲属或法律工作者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其转变态度。对于一些胡搅蛮缠的信访人,也要对上访人遵守信访秩序和信访纪律进行释法说理教育,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二、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释法说理

(一)加强侦查监督释法说理工作。对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批准逮捕决定、复议、复核决定的释法说理。侦查监督部门要依据不同的说理对象,确定不同的释法说理重点。对于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应分别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和公安侦查机关说明具体理由,阐明法理,释疑解惑。对被害人要在真诚对待、换位思考的基础上,阐明法律规定、案件事实性质等,注重法、理、情相结合,着力沟通理解,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对一些罪行轻微的当事人,虽不够刑事处罚,于情于法,于情于理,都应给予治安处罚的人员,检察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对接,以发挥法律的制衡约束功能,达成共识,促进和谐。

(二)加强公诉释法说理工作。通过强化起诉书、不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增强公诉文书的信服力;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在宣布决定时应对被不起诉人开展适当的释法说理,讲清法理道理;还要对公安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尤其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要研究揣摩被害人的心理,体谅理解被害人的心情,进行设身处地的释法说理,运用好与诉讼参与人接触的机会,倾听诉求,疏导怨愤,强化释法说理,充分讲清楚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等,要让人信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

(三)加强诉讼监督中释法说理工作。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检察机关依法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中,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抗诉书等叙述性法律文书,应当在文书中直接叙明理由,释法说理,说清法理,讲清道理,明晰情理。让依法被追捕、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得明明白白,口服心服;让被害人及诉讼参与人真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理性、文明、平和、规范的执法,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和美誉度;让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被监督得明明白白,切实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现实意义。

三、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开展释法说理

(一)在案件立案侦查期间的释法说理。职务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期间,应向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员释法说理。对犯罪嫌疑人及时提讯以核实案情,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聘请律师、核对修改笔录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讲透事理,讲清法理。查证、调查相关证据时,应向证人及相关人员说明对其询问的缘由及法律依据。告知其应依法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如实作证陈述事实真相,提供有关材料等。特别是要告知如做虚假陈述、伪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的释法说理。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典,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宪法原则,所以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充分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重点对当事人释法说明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法律规定、期限及在强制措施期间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自由权是最大的人权,对于位高权重的贪、渎分子,对社会层面也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可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单位等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释法说理,以正视听。

(三)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时的释法说理。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时适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法理攻心、道理入心,向有关部门或赃款赃物持有人说明检察机关办案程序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理由、法律依据,赢得其理解配合。尤其要调查清楚赃款赃物持有人持有的过程、原因,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全盘综合考量,通过法律后果、现实意义等方面,动员赃款赃物持有人积极向办案机关缴纳赃款赃物。

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开展释法说理是一个重大课题,对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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