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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危险驾驶罪”执行的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时间:2017-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人大会常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罪名,醉驾正式入刑。此后,2011年4月22日人大常委会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处以拘留和罚款的规定,而改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据公安部统计,醉驾入刑实施后的15天内,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醉驾入刑”的警示作用与预防功能已经基本显现。经调查,自醉驾入刑以来,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人员大部分已经执行了刑罚,但也有一部分判决己经生效,尚未执行刑罚,未能真正做到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一、对判处危险驾驶罪的人员执行刑罚,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受伤,致使判决难以执行。部分人员确因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身体造成伤害,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住院治疗,致使判决生效后不能及时交付执行拘役,有的也未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二)强制措施跟不上,致使判决难以及时交付执行。行为人因醉驾被一审法院判处拘役,法院只能待判决生效后才能将罪犯交执行。即便被告人不上诉,在10天上诉期届满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被告人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早己届满,需要变更强制措施。部分醉驾人员在行为地没有固定住所,需回原住所,其住所距案发地较远,到案也非常不便,待判决生效后,有的被告人被传唤后不能及时到案,更有甚者根本就不到案,只能网上追逃,致使判决难以及时交付执行。

(三)对判处危险驾驶罪执行刑罚重视不够。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庭人员少,案件多,平时只注重了对其它刑罚的执行,判决前已羁押的,该交付看守所、监狱执行的,送达法律文书,交付执行;判处社区矫正和监外执行的,予以释放,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对判决前未羁押的,需要投监执行的,也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了;不需要投监的,即将法律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唯独对判处危险驾驶罪的人员,认为其罪行较轻,有的传讯不到案,也未及时追逃,因此没有及时交付执行。

(四)部分审判人员因对法条理解方面,致使未能及时交付执行。《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部分法官认为,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犯执行拘役,需由公安机关交付看守所执行,将交付执行的责任推向公安机关。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因此,被判处危险驾驶罪执行拘役,在判决生效后,未羁押的罪犯应由法院依法交看守所执行刑罚。

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对判处危险驾驶罪犯依法及时交付执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加强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刑诉法第六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活动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交付执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在判决、裁定生效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三)对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将罪犯收押送交公安机关,并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要立足本职,强化对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执行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尽全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与本院案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情况。定期与案管、公诉部门沟通,查看案管、公诉部门受理案件统计台帐,及时掌握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情况,并跟踪案件办理情况,以便及时掌握对犯危险驾驶罪的判决情况,并建立健全统计台帐。

(二)充分利用驻所检察职能,及时掌握对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执行情况。利用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联网的优势,定期、不定期对判处危险驾驶罪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将所有已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危险驾驶罪罪犯登记造册,以便与从案管、公诉部门获取的信息进行比对。

(三)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监督其依法及时交付执行。通过案管、公诉部门掌握的判处危险驾驶罪人员情况与看守所掌握的判处危险驾驶罪执行情况比对、筛选,发现法院对判决己经生效,未及时交付执行的,要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口头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法院依法将判处危险驾驶罪犯及时交付看守所执行刑罚。如仍不能依法及时交付执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条及时向法院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监督其纠正。

(四)加强法律监督,严防非法交付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办理危险驾驶案件采取了快速办案机制,拘留期限7天内就立、结、诉、判,即便被告人不上诉,在10天上诉期届满前,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若变更强制措施,短短几天又要将被告人送到看守所执行,这样给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程序上的繁琐,因此一些地方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前就送被告人进看守所执行拘役刑。这一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及法律文书一并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检察机关要加强交付执行检察,对违法交付执行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以维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对危险驾驶罪依法及时交付执行的建议

(一)在现行法律条件下,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危险驾驶作为一种罪纳入刑法的范畴,其规定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对醉驾者显然是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对传讯不能到案的可以依法逮捕,直至利用公安网上追逃,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快速办案机制,以保障依法及时交付执行刑罚。

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要求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要做好办案衔接,证据确实、充分的要做到快诉快判,力争尽早结案,以便短期内交付执行。经调查,现多地已对“醉驾”案件普遍采取了“快速联动”办案机制,即“快侦、快诉、快审、快判”,目前的“醉驾”案件从侦查到判决,一般在7~10天即可完成。

(三)加强对危险驾驶罪行为人法制教育,以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

危险驾驶罪旨在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均是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不论对行为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都要对行为人进行法制教育,让行为人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犯法后要认真地服法。并一定要详细的告知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尽力让法律约束行为人,做到传讯的时候能及时到案,交付执行的时候能顺利及时交付执行,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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