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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如何定性?
时间:2015-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472716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男,23岁)与网友季某(女,27岁)在玉田县一日租房内见面并发生性关系,随即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盘查,二人怕发生性关系一事暴露,孙某便提议从他们所在711房间窗户跳到隔壁710房间。季某同意孙某提议后,孙某首先从711房间窗户跳到710房间,但季某在爬窗过程中不慎坠楼身亡。

二、分歧意见

对于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孙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孙某提议季某从711房间爬窗户跳到710房间,其作为一个精神和智力都正常的成年人,具有普通人的一般认知,孙某应当预见到一个人从七楼爬窗户跳到隔壁的危险性,而且这种危险是可能造成季某坠楼受伤或死亡的结果,但其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季某在爬窗户过程中不慎坠楼身亡。孙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观点二:该案属于意外事件。综合季某坠楼的整个过程来看,孙某自始至终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孙某提议二人从七楼爬窗户到隔壁,并且在季某爬窗户过程中,孙某并未实施任何帮助、胁迫或阻碍行为。相反,季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判断力,应该意识到自己从七楼爬窗户的后果,但是其仍旧同意孙某的提议,并且单独实施爬窗户行为,在爬窗户过程中不慎坠楼身亡,季某的死亡应属意外事件。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构成过失致死亡罪,是因为孙某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第一种观点忽视了一点,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其认识对象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行为,只有对直接行为认识失误,才能构成过失犯罪。而在本案中,第一种观点将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对象定位于孙某的提议行为,那么季某坠楼身亡的事实是由季某的提议行为直接造成的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本案应属于意外事件。

首先,如上所述,孙某并不能预见自己提议的行为会造成季某坠楼的后果,即孙某的提议行为与季某坠楼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季某坠楼应作为季某的一个单独行为来看待,与孙某无关。其次,季某作为成年人,根据自身能力和情况,应该对自己爬窗户的行为有一个预知:即自己有没有能力爬过去,在爬窗户过程中是否有可能发生坠楼危险。根据结果来看,季某显然预知错误。可以说,季某坠楼对于孙某来说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季某自身来说属于主观上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果本案案情为孙某极力鼓动季某爬窗,季某不同意,后孙某对季某一边说服,一边帮助季某爬窗户,在此过程中季某坠楼身亡。在这种情况下,孙某应当预见自己帮助季某爬窗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季某坠楼的后果,但是孙某轻信能够避免,因此造成季某最终坠楼,此时,孙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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