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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该认定“谁”立功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关押于A市B县看守所。2013年5月5日,刘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也被关押至A市B县看守所。2013年6月,B县看守所在调整监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被关押至同一监室,通过相处两人关系很好。犯罪嫌疑人王某为了减轻处罚,遂动员刘某揭发检举,刘某就将张某涉嫌盗窃一事告诉了王某。后王某首先将刘某揭发张某涉嫌盗窃一事向管教民警进行了汇报,并称张某涉嫌盗窃一事同监室的刘某清楚此事,后管教民警与刘某进行谈话,刘某将张某涉嫌盗窃一事进行了详细的汇报。B县看守所遂将张某涉嫌盗窃案件线索转B县公安局,经侦查,破获了张某涉嫌盗窃一案,后张某被B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分歧意见

  对此案如何认定立功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能认定刘某有立功表现。因为张某涉嫌盗窃一案是刘某揭发检举的,王某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不能认定王某立功。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能认定王某有立功表现。因为刘某揭发张某涉嫌盗窃一案是在王某的动员下,刘某才揭发的,如果没有王某动员刘某,刘某很可能不会揭发张某盗窃一案,所以不能认定王某、刘某共同立功,只能认定王某有立功表现。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认定王某、刘某均有立功表现。王某动员刘某揭发检举张某盗窃一案,王某知情后向管教民警进行汇报,之后管教民警向刘某了解情况,刘某如实进行汇报,在王某、刘某共同揭发检举下,公安机关才顺利侦破了张某盗窃一案,所以应认定王某、刘某均有立功表现。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本案应认定王某、刘某均有立功表现。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一,刘某有立功表现。刘某虽然是在王某的动员下,才如实向管教民警揭发了张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使得公安机关顺利侦破了张某盗窃一案,但是刘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第二,王某的行为亦应认定有立功表现。虽然王某不是清楚的了解张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但其动员刘某揭发检举,并首先向管教民警汇报张某涉嫌盗窃一事,该行为也属于揭发检举的一种表现,也可以算是提供案件线索,使得公安机关顺利侦破张某盗窃一案。王某在侦破张某盗窃一案中起了重要作用,如果没有其动员刘某揭发检举,或许公安机关不会顺利侦破张某盗窃一案,所以应当认定王某有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侦破了张某盗窃一案,并且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故应认定王某、刘某均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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