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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时间:2018-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现住址,因涉嫌XX犯罪于XXX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X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家属申请的写明家属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家属申请的把在押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写清)。

申请理由 :首先写明涉嫌犯罪的简要情况,之后写清申请的理由(须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情况,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X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签字、按手印)

XXX

 

 

 

 

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七条: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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