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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出台人大系统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25日,河北省唐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这是河北省首个人大专门就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的《决定》。该《决定》的出台对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 

  全文如下: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为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参照“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17】45号)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决定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以下简称“两类侵害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以及针对“两类侵害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坚守职能定位,遵循审判权和检察权运行规律,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检察长负责制,加强公益诉讼机构和组织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成立公益诉讼工作专门机构。

  四、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探索形成以诉前程序为主导、提起诉讼为后盾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格局,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重要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调动适格主体参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五、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应杜绝选择性执法,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法定期限内未予书面回复且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六、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对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或者违纪线索以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其他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公安机关办理。

  七、人民检察院应坚持问题导向,在个案背后研究共性问题,查找行政机关管理制度漏洞,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确实发挥人民检察院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八、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应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

  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九、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监督不当的,应当在书面回复中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详细阐明理据,并积极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收到回复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以及群众代表参加。

  十、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人民检察院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对人民检察院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等工作,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

  被诉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作出支持检察机关裁判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按裁判规定的时限依法自觉履行。

  十一、人民法院应为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提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时效性。人民法院应选派专业知识精通、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审理公益诉讼案件。

  对人民检察院调阅、复印人民法院审判卷宗、向相关人员了解案情等工作,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

  十二、人民法院应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对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共同推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主动筛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线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十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应就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明确公益诉讼工作责任领导和联络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市人民检察院应就相关具体问题会签文件,夯实公益诉讼的制度保障。

  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力,加强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

  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应拓展、完善现有的两法衔接平台,将筛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列为数据录入的必选内容。

  十五、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经费保障应纳入财政预算,单独列支。

  十六、市人民检察院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重点报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检察建议的落实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等情况。

  人大常委会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线索,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的,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办理,按时报告办理情况。

  十七、人民检察院对疑难复杂案件在作出监督决定前可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审议汇报,并协调有关部门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十八、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项调研等,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督。

  十九、行政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履职评议考核内容。

  二十、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专题二
专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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