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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研究
时间:2015-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  原检察机关以部门为主的案件管理,存在统计信息多源、案件流转相对封闭、内部监督分散、检察事务繁杂、综合考评乏力、检务公开方式不统一等弊端。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赋予刚性化权力,加强制度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注重经常化监督,开展创新探索,遵循全程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注重服务、公开、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发挥参谋、管理、监督、服务等作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程序管控和实体监督职能,促进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科学化、全程化、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案件管理   运行机制

 

近年来,案件管理办公室成为检察机关的新生力量,承担起检察机关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职能。与原有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相比更加统一化、规范化、科学化。但案件管理办公室还处于成长阶段,部分职能有待细化、制度有待完善。本文将从职能、制度、科技等几个方面谈一下如何构建一个完善、实用、高效的案件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一、原有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案件流转脱节,缺乏内部监督

案件流转过程中, 由于侦查监督、公诉各管一段,诉讼进程的衔接、证据标准的把握、法律政策的适用,容易出现案件流转脱节致使案件超期、捕诉不一影响检察威信等矛盾和冲突。而且公、检、法三机关有时为了规避超期羁押,还会出现相互“借用办案时间”办案之类的违法情形,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对于这些违法情形又无法有效监督。原有的案件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新的案件集中管理模式才是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的大势所趋。

(二)统计数据失真,引导错误决策

案件数据、信息主要是由业务部门汇总后,呈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最后归口统一审查上报。但业务部门多头报送,且信息统计存在自主性、随意性、无人监督性,使案件信息处于零乱、分散、不真实状态,办公室也不可能准确具体核实所有案件信息,仅以业务部门报送的案件数据为准,导致办公室转呈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最终导致一些决策失误。

    二、检察机关成立专门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必要性

(一)科学统筹检察职能

与法院和公安机关不同,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诉讼流程的顺序线性排列,前后衔接,相互依赖,容易产生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管理的失控与断层。而我国检察机关长期沿用以部门领导纵向管理为主的分散管理模式,各分管领导缺乏及时、全面了解和统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渠道,管理环节条块分割,缺乏统一性、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既不利于办案资源的统筹配置,也不利于检察长对各项业务情况的宏观把握。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成立标志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建立了符合检察业务规律的科学管理统筹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

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之下,对案件的内部监督多依赖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的监督。案件的办理进展如何,受理、办结了多少案件主要由业务部门内部掌握,案件管理存在封闭性和阶段性,重结果审查,缺乏过程性监控,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难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案件管理办公室依职能进行办案流程监控;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负责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负责业务数字的统计、管理、分析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成立将会使内部监督得到更加强化,促使办案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三)规范提高业绩考评

目前,检察机关还没有形成统一、具体、规范的业绩考评体系,主要依赖于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的宏观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直接管理,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管理归口分散,纵向层级过多。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往往身兼业务、队伍和行政事务等多项管理职责,检察业务管理经常被放到相对次要的位置,不利于检察绩效考评工作的科学性,也妨碍了检察官司法能力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能,将打破管理层级,进行专门的业务考核审核汇总和考核资料的统计,从而使检察业绩考评工作规范化。

(四)实现案件信息集约化

检察机关虽然于20035月启动了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但统筹度较低,各项检察职能和案件流程的信息管理和共享处于分散状态,不利于数据的汇总、分析和共享,而具体办案活动和领导宏观决策都需要及时掌握大量相关数据和动态。因此,案件管理办公室依职能承担数据统计管理、分析,实现检察长、各业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在不同环节不同阶段及时共享和反馈案件信息,帮助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也便于上级检察机关指导监督。

建立独立的案件集中管理机构是适应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虽然案件管理办公室的良好运转需要一个磨合调试过程,但一旦案件管理机制理顺,必将引领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工作进入崭新的阶段。

三、案件管理运行机制的构想

(一)明确职责,确保案件管理积极展开

为了确保案件管理新机构正常运行,实现改革创新目的,需要赋予以下权力。(1)受案分流权。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并采取手动分案(加自动)的方式,将案件分流到各业务科室,再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案件类别或复杂程度分配给相应的办案人员。(2)信息管理权。对本院自侦、民行、控告申诉等部门办理的案件自立案始纳入案件管理系统管理,监所部门办理的案件自监督开始纳入案件管理系统管理。要求办案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个案办理情况、综合办案情况。(3)重点案件监督权。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督要求,对重点案件坚持每季度评查一次,对案件办理情况综合掌握,对案件质量予以监督,并在评查后形成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指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4)纠错督促权。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办案行为,随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轻微的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严重或者经口头纠正不予改正的,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并报检察长。(5)律师接待权。律师凭借律师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到案管办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可通过案管办提交辩护意见,然后由案管办负责联系律师与案件承办人交换辩护意见。(6)涉案款物管理权。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将涉案物品随案移送,由案管办随案编号登记备案,然后随案移送给办案部门。(7)法律文书管理权。由案管办负责统一开具并保管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

(二)建章立制,保障案件管理规范运行

建章立制,是案件管理办公室规范履职,避免工作随意性的必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案件管理工作办法》、《案件管理办公室职责》等案管办岗位责任制度;受案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受理案件审查规定》、《受理审查逮捕工作流程》、《受理审查起诉工作流程》、《受理自侦案件工作流程》、《受理民事、行政案件工作流程》等相关业务工作流程;案件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如各业务部门在填报月报表前必须到案件管理办公室核对相关数据、每月向院领导报告案件管理情况分析等;法律文书制作制度,即本院制发的所有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法律文书必须经院领导签批后,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制作并加盖案管办骑缝章后转发给各业务部门,将文书存根留案管办保管;以及涉案款物统一随案编号监管制度、案件流程管理督导制度、案件质量监督制度、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案件流转程序规范、案件信息公开范围、裁判文书审查制度、律师接待等工作制度。制度建立后,必须认真执行,同时不断总结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修订完善,推动案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三)把握节点,增强案管办监督职能

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构,案管办的首要职责就是在案件管理的过程中实现监督,这就需要案管办把握案件办理整个过程中的节点。一是对于办案期限进行监控,通过网上案件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办案期限是否超期,及时向案件承办人预警,严重时可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二是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把好事前、事中、事后审查关。1、事前审查。在受案审查阶段,不仅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同时综合各方信息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降低办案风险。2、事中审查。(1)本院公诉部门对案件依法审查完毕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将审结文书即起诉书移送案管办备案,由案管办结合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书进行对比审查,审查案件是否改变罪名、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等。(2)通过案件管理软件监督办案部门是否存在办案超期现象,及时发现,及时提醒。(3)通过法律文书监管,把握案件流程,防止滥用法律文书现象。3、事后审查。(1)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案管办及时接收并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录入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判决书及时与起诉书进行对比审查,审查判决书是否改变罪名或判无罪等等。(2)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通过法律文书、案件诉讼等程序方面,通过“三书”公安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法院判决书在认定事实、案件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地评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

(四)协调关系,理顺部门衔接

一是协调案管办与本院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由于案管办职能的介入改变了原有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模式,院内各部门可能对现有的案件管理模式一时难以适应,这就需要事先与各部门协调好关系,向其阐明案管办具体职责,以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衔接好案管办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在工作中出现新问题要注重协商,化解部门矛盾,促进案件管理工作顺利展开。二是协调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的关系。告知公安机关案管办受案规范,卷宗装订标准,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执行回执三日内送达等,避免因衔接不畅导致案件拖延、无法掌握案件实时信息等;与法院协商案件移送及判决接收程序。新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案件的移送需由案管办审核案卷材料规范、齐备后方可移送,但是具体为案管部门移送还是业务部门移送,各地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而对于接收法院判决具体是由法院工作人员亲自送达,还是由公诉人员代为取回,也可与法院协商视情况而定。

(五)科技管控,提高案件管理含金量

在最高检组织研发的案件管理软件未统一发布使用之前,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现行案件管理系统,加强案件流程管理、质量监控、信息统报。在前段案件管理工作运行的基础上,设置各类案件管理流程中的重点监控节点,积极探索完善案件管理、质量监控系统、期限预警机制、动态管理体系等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办案信息数据网上录入、传输、存储、分析、处理,案件管理网上运行、预警、监督、考评,提高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同时,还要做好案件信息的存储、备份工作,待高检院研发的融办案、管理、统计、分析于一体的软件系统和信息化平台后,实现信息的迅速对接,保证新的案件管理系统启动后信息不丢失、不脱节。通过依靠科技,借助系统、科学、完备的案件管理软件,实现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纵向和横向互联共享,真正实现无纸化、现代化的案件办理、管理、监督模式。

(六)注重保密,确保案件管理安全

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案件信息集中管理部门,涉及案件内容广泛,信息全面,对保密工作要求高。应以“三个务必”加强保密工作,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一是务必警钟长鸣,不断提高保密意识。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牢记案管工作无小事,做到事事小心谨慎,处处提高警惕。定期通过观看保密警示片、听取保密案例等方式,向干警敲响警钟,防微杜渐,杜绝窃密、泄密事件。二是务必防患未然,妥善管理涉密信息。对涉密计算机和案件管理系统加密锁重置密码,并按季度定期更改;对于涉密文件一律放置在保密柜中保存,将涉密文件分门别类,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列,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查看涉密文件是否遗失;对进入案管办的人员进行身份限制,非案管办干警禁止进入涉密工作区。三是务必明确职责,禁止泄露涉密信息。在加强信息管理的同时,加强人员的管理。对干警进行保密工作教育,树立保密思想,明确工作中的涉密信息点,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杜绝因人情、金钱、关系等引发泄密事件。同时对案管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教育培训,提高案件管理队伍素质

坚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着力提高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干警职业道德素质、廉洁自律意识和业务水平。教育检察干警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坚守“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工作路线,加强学习,苦练本领,无私奉献,塑好形象。坚持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扎实完成案件管理任务。建立健全案件管理人员定期集中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着重加强对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执法基本规范及其相关程序法和规定的理解,通过岗位技能培训制度,培养更多具有精深法律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带头人,推动案管队伍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科学考核奖惩制度,公正评价案件管理绩效,激励检察干警依法履职,廉洁从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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